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2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22號
- 上訴人
- 謝隆昌
- 被上訴人
- 陳壕杰
陳媄媄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132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1 萬3,3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 萬7,5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22號
陳媄媄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132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1 萬3,3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 萬7,5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