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6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6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棟榮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蘇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1561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6,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7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61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1561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6,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7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