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6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6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棟榮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蘇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1561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6,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7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61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