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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張惠閔

上訴人
即原告
陳緯明 指定送達:新北市○○區○○○○○00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吳俊賢 指定送達:新北市○○區○○路0段00

吳佩蓉 指定送達:新北市○○區○○路0段00

吳柏凱(原名:吳柏熹)

吳柏輝

吳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1,7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6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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