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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51號

返還所有權狀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莊佩頴

上訴人
汪明賢
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街00號0 樓
被上訴人 汪龍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2351號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7 萬5,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5,0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51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所有權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