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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67號

確認袋地通行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洪任遠

原告
魏嘉妘
被告
劉陳淑梅
訴訟代理人
洪瑞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7頁第9行「綜上所述,原告所有之1014-1地號土地為袋地」,應更正為「綜上所述,原告所有之315地號土地為袋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67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袋地通行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