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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1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古秋菊

上訴人
張百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雅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11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萬6,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61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15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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