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15號
- 上訴人
- 張百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雅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11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萬6,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61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51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雅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11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萬6,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61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