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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6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陳佳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68號

上訴人
張宸哲
被上訴人
蔡00
法定代理人
蔡00之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56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1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68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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