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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吳幸娥

上訴人
即被告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新北市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暨子公司企業工會 (原名新北市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黃文正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零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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