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吳幸娥
- 當事人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北市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原名:新北市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告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被 上訴人 即 原告 新北市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暨子公司企業工會(原名新北市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黃文正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零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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