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SINO、程萬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70號 原 告 SINO-THAI CREATION INTERNATIONAL CO., LTD. 法定代理人 程萬遠 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律師 張伯時律師 複代理人 何謹言律師 被 告 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陳束學 被 告 陳束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惠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金橋電子實業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黃曉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