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70號
- 原告
- SINO-THAI CREATION INTERNATIONAL CO., LTD.
- 法定代理人
- 程萬遠
- 訴訟代理人
- 魏憶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伯時律師
- 複代理人
- 何謹言律師
- 被告
- 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陳束學
- 被告
- 陳束學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惠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2 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金橋電子實業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