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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7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黃信滿

原告
SINO-THAI CREATION INTERNATIONAL CO., LTD.
法定代理人
程萬遠
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伯時律師
複代理人
何謹言律師
被告
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陳束學
被告
陳束學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惠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2 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金橋電子實業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70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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