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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89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陳佳君

上訴人
鍾欣翰
被上訴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535,508元【計算式:

364,078,196元-(255,116,496元+22,426,809元+13,043,317元+

15,941,832元+21,014,2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0,32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89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