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5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宋泓璟

上訴人
蔡美玉
被上訴人
陳萱

陳湘蓉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551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3,033,046元【計算式:

本訴部分6,516,523元+反訴部分6,516,523元=13,033,04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0,1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51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