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51號
- 上訴人
- 蔡美玉
- 被上訴人
- 陳萱
陳湘蓉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551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3,033,046元【計算式:
本訴部分6,516,523元+反訴部分6,516,523元=13,033,04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0,1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