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6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張進興
- 參加人
-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范倚瑄等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訴字第96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范倚瑄等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