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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27號

撤銷死亡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陳秋君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器股)
相對人
銀江玉雪 原籍設新北市○○區○○路0巷0號3樓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附設精神護理之家)
關係人
銀緁妡

銀嘉平

銀嘉福

上列聲請人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1日所為101年度亡字第109號宣告銀江玉雪(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銀江玉雪前經關係人銀緁妡(原名銀嘉玲)即相對人之長女聲請宣告死亡,本院嗣於民國102年2月21日以101年度亡字第109號裁定宣告相對人於89年12月28日下午12時死亡,並於102年3月11日裁定確定。現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查明相對人之身分,其於76年9月26日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安置於花蓮縣玉里鎮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附設精神護理之家迄今,並由關係人銀嘉平即相對人之次女於110年5月14日指認為相對人,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5、160條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又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55、1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前經本院於102年2月21日以101年度亡字第109號民事裁定宣告死亡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屬無誤。相對人今尚生存之事實,經關係人銀嘉平即相對人之次女開庭時陳稱:指認筆錄是我簽名的,是傳真傳照片到派出所給我,我說不太確定但覺得有點像,之後請我簽名等語,並有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12月7日新北社老字第1102356196號函、銀嘉平警詢筆錄、指認照片、處理身分不明案件通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東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北市政府個人除戶資料表等件在卷可稽。復經本院電詢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承辦人,確認相對人於76年即安置於花蓮玉里護理之家,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巡佐持續於身分不明、失蹤人口通報系統上互核比對資料後,查得該身分不明之人為相對人,並通知相對人家屬指認無誤,目前相對人仍安置於上開護理之家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上開之主張,堪信真實。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01年度亡字第109號民事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27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死亡宣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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