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31號
- 上訴人
- 陳金鳳
- 被上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 法定代理人
- 毛有增
- 被上訴人
- 卓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173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