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655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6556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債務人
- 黃慈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玖仟參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慈惟於民國112年05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11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9月15日止累計39,980元正未給付,其中39,421元為本金;55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黃慈惟於民國109年07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4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7月30日起至民國116年07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9月15日止累計297,033元正未給付,其中286,784元為本金;9,856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黃慈惟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22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9月15日止累計66,655元正未給付,其中65,995元為本金;66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黃慈惟於民國111年01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4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1月26日起至民國118年01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9月15日止累計385,689元正未給付,其中373,417元為本金;11,879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2655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421元 黃慈惟 自民國112年09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86784元 黃慈惟 自民國112年09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65995元 黃慈惟 自民國112年09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3%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373417元 黃慈惟 自民國112年09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