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715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7159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債務人
- 廖阿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廖阿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9月12日止累計21,455元正未給付,其中18,684元為消費款;1,133元為循環利息;1,63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2715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684元 廖阿龍 自民國112年09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