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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9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劉明潔

抗告人
謝良梅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恒毅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12年9月11日本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9號裁定提起抗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另因抗告狀未附具繕本,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補提繕本,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律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9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