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事聲字第9號
- 抗告人
- 即異議人
- 鍾金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鍾金裕、鍾漢正、鍾漢建、鍾昇志、鍾惠萍、鍾宜庭間因確定訴訟費用額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所為112年度家事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