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64號
- 抗告人
- 鄭憶珍
- 抗告人
- 許賢成
- 相對人
- 許碧慧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12年度全字第64號假扣押事件,對於民國112年3月30日之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全字第64號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12年度全字第64號假扣押事件,對於民國112年3月30日之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