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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19號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楊朝舜

原告
彭○○嬌
被告
盧○鳳
被告
盧○源
被告
盧○伶
被告
盧○伶
被告
王○鶯
被告
盧○憲
被告
盧○治
被告
盧○滿
被告
盧○菱
被告
盧○逸
被告
盧○文
被告
盧○和
被告
盧○華
被告
盧○菊
被告
謝○穎
被告
謝○霖
被告
謝○儀
關係人
即被代位人
盧○裕

盧○漳

盧○穎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附表二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
    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附表一:被繼承人盧○敦之遺產
編號 財  產  名  稱 分割方法 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分別共有21分之2)   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分別共有21分之2)  3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分別共有21分之2)  4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分別共有35分之2)  5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分別共有35分之2)  6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分別共有35分之2)  7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分別共有35分之2)  8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分別共有35分之2)  9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分別共有35分之2)  10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分別共有35分之2)  1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分別共有35分之2)  
附表二:被繼承人盧○敦之遺產 
編號 財  產  名  稱 分割方法 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分別共有21分之2)  依附表四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19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請求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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