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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04號

撤銷公司負責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李昭融

原告
李宏達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李樹根間請求撤銷公司負責人事件, 抗告人

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04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公司負責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