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04號
- 原告
- 李宏達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李樹根間請求撤銷公司負責人事件, 抗告人
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
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404號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李樹根間請求撤銷公司負責人事件, 抗告人
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
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