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12號
- 原告
- 姚信安
上原告與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
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
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
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參照)。經查,原告訴之聲
明係請求撤銷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9692號強制執行事件(下
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其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
利益即為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68,219
元,及其中54,074元自民國98年11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自98年11月29日起至9
9年10月31日清償日止,按月以百分之0.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500元及本件執行費用550元」,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
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依系爭執行事件請求強制執行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至原告於112年9月19日提起本件訴訟時止金
額、利息及違約金之金額應為183,171元(計算式如附件所示)
,再加計被告請求程序費用500元及執行費用550元,共為184,22
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4,2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求給付之金額:68,219元。
二、自98年11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其金額為264,303元,計算式如下:
54,074元×15%×(5+5+33/365+243/365)=46,689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下同)
三、自104年9月1日至112年9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
之利息,其金額為104,944元,計算式如下:
54,074元×14.99%×(8+19/365)=65,267元
四、自98年11月29日起至99年10月31日止,按月以百分之0.5(等
於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違約金,其金額為1,333元,計算式
如下:
54,074元×6%×(33/365+304/365)=2,996元
五、總計原告於112年9月19日提起本件訴訟時止之被告請求之金
額、利息及違約金之數額為596,444元,計算式如下:
68,219元+46,689元+65,267元+2,996元=183,1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