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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35號

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黃信樺

上訴人
即原告
張智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巴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3035號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正確之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35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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