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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77號

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許瑞東

抗告人
謝淑慧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3日所為之112年度重訴字第677號駁回其上訴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第77之27條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77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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