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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05號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康存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五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105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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