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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1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趙悅伶

原告
邱富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孟廷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萬38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萬7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29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本件原告支付命令聲請日為民國113年5月28日,該日臺灣銀
    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2.44元,是原告訴
    之聲明第一項折合新臺幣為343萬8,608元(計算式:美金10
    萬5,999元×匯率32.44=新臺幣343萬8,608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401萬38元(計算式:新臺
    幣343萬8,608元+新臺幣57萬1,430元=新臺幣401萬38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11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