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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陳佳君

原告
唐文娟
被告
佘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按候補法官於無法獨任審判期間所承辦之原合議案件,嗣由得獨任審判之法官接辦,若接手之得獨任審判之承辦法官所屬合議庭認非重大案件或無合議之必要,得由合議庭簽請院長同意,改分獨任審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參照),本院民事庭分案實施要點就此亦有明定。查本件原為候補法官所承辦之合議案件,嗣由得獨任審判之本法官接辦,並經本接辦法官所屬合議庭認非重大事件且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簽請本院院長同意核可由本接辦法官改行獨任審判,茲本件既已改行獨任審判,即已無繼續進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宣示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6日14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正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30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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