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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329號

繼續安置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康存真

聲請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市長侯友宜
相對人
即受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受安置人A(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繼續安置三個月至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受安置人A於民國113年5月26日主動向聲請人求助,表示其遭人挾持且無處可去,聲請人接獲通報後,曾與監護人聯繫,惟未果,故未能與其討論受安置人A事宜。監護人接獲通知此是事時,亦表示不再過問受安置人A的事,考量受安置人A未成年,無固定工作,尚無法自立,故為維護受安置人A權益及人身安全,聲請人已於113年5月26日9時40分將受安置人予以緊急安置保護。未來將持續評估監護人與案親屬之親職能力,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請准予繼續安置受安置人3個月,以維受安置人之最佳利益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第5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安置人A自108年11月2日因被案母及案母同居人歐打而遭通報,由聲請人服務迄今,期間曾透過保護安置提供受安置人A穩定生活及就學環境,轉介受安置人A心理諮商以協助修復其和原生家庭創傷、重建個人內在價值,並嘗試重建原生家庭已促進受安置人A返家,然受安置人A先前終止安置返家後未能配合規範,和家人頻繁衝突,國中畢業後未繼續升學,與不良友伴往來並從事非法工作,現涉犯詐欺、妨害性自主案件由本院審理中,前因111至112年間擔任車手而涉犯洗錢防制法,應出庭而未出庭,故於113年2月15日至同年0月00日間遭收容於法務部矯正屬臺北少年觀護所,受安置人A結束收容後,曾返回案舅舅先前住所,然案舅舅對其表示113年5月底會搬家,屆時不會再讓受安置人A同住,亦不願意透露目前住所,且表明日後受安置人A事情與其無關;而受安置人A曾聯絡案母,然案母並未理會並要受安置人A自己想辦法,聲請人致電亦均未接通;受安置人A稱其都是在不同朋友家暫住;然於113年5月25日深夜,受安置人A位於超商內待其朋友從基隆回來後再一同找地方住,然受安置人A李姓友人傳訊請託受安置人A代為領取另名友人之金錢,惟受安置人A並未等至李姓友人所稱之友人前來,反係彭姓男子與另名不知名男子持球棒出現,並要求受安置人A與渠等離開,若不從將對其不利,而受安置人A被帶至李姓友人家中,詢問有無涉入彭姓男子遭砍乙情,受安置人A表示與自己無關而離去,然渠等未將受安置人A手機歸還予其,受安置人A遂至超商公共電話報警求助上情,現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以妨害自由罪偵辦,而因受安置人A因無處可去,亦無親友可提供協助,同意接受保護安置。本院考量案母曾於113年5月27日以通訊軟體傳訊息表示已收受聲請人公務簡訊,得知受安置人A遭到安置,然表明其因車禍現暫住朋友家,無工作,故無力也不願照顧受安置人A,評估案母難以為受安置人A妥適照顧者,又案家無親屬照顧資源,為維護受安置人A權益,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准將受安置人繼續安置3個月。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護字第329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繼續安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