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77號
- 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 訴訟代理人
- 郭曉蓉
- 被上訴人
- 陳代榮
王陳純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875,8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6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訴字第677號
王陳純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875,8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6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