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03號
- 抗告人
- A02
上列抗告人因減輕免除扶養費事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所為113年度家聲字第103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與相對人A01間減輕免除扶養費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上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