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12號
- 上訴人
- 廖文彬
- 被上訴人
- 潘淑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7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111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7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