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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8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林慶源

  • 當事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耀亞光控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林慶源林慶財亞壯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新臺幣(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802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非訟代理人 陳豊文 債 務 人 耀亞光控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源 債 務 人 林慶源 債 務 人 林慶財 債 務 人 亞壯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源 一、㈠債務人耀亞光控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林慶源、林慶財、亞壯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貳萬參仟柒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三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債務人耀亞光控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林慶源、林慶財、亞壯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貳拾壹萬柒仟零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㈢債務人耀亞光控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林慶源、林慶財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參拾壹萬壹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債務人耀亞光控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林慶源、林慶財、亞壯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且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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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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