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抗告人
- 周承詰
- 代理人
- 王崇品律師
- 相對人
- 威瀚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源
- 訴訟代理人
- 謝殷倩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威瀚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本院114年度司字第50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字第50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選派檢查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