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非調字第1021號
- 聲請人
- A01
- 法定代理人
- A02
- 相對人
- A0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調解(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25條、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而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目前均設籍、居住在臺北市松山區,此有戶籍資料及家事調解聲請狀在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本件應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