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亡字第56號
- 聲請人
- B01
- 相對人
-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失蹤人A01之戶籍設於新北○○○○○○○○,惟戶政事務所不可能是相對人實際住所,經本院詢問聲請人,其覆稱:相對人於93年6月離家失蹤迄今,其失蹤前與其配偶A02、聲請人等家人在臺南租屋居住,A02曾於93年6月18日向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通報相對人失蹤等語,復有相對人戶籍謄本、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失蹤前最後住所地在臺南市,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