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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亡字第56號

死亡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粘凱庭

聲請人
B01
相對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失蹤人A01之戶籍設於新北○○○○○○○○,惟戶政事務所不可能是相對人實際住所,經本院詢問聲請人,其覆稱:相對人於93年6月離家失蹤迄今,其失蹤前與其配偶A02、聲請人等家人在臺南租屋居住,A02曾於93年6月18日向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通報相對人失蹤等語,復有相對人戶籍謄本、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失蹤前最後住所地在臺南市,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粘凱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宥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亡字第56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死亡宣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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