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195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3 日

聲請人
溫柔
相對人
彭勝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2年度存字第1327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57,000元,准予返還。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12年度重聲字第131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停止執行,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並以鈞院112年度存字第132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擔保金,為此提出提存書、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其印鑑證明書,爰聲請發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依本院112年度重聲字第131號民事裁定提存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且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擔保金等情,其證據業如前述,業據調閱本院112年度存字第1327號提存卷宗查明屬實,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聲字第195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發還擔保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