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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聲字第28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李美燕謝茵絜俞兆安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1日本院114年度家護字第321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提起抗告,聲請停止執行,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前於民國115年3月11日以114年度家護字第3212號核發通常保護令,命聲請人應於115年4月30日遷出並遠離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1樓相對人乙○○之住所,業經聲請人提起抗告,現由鈞院以115年度家護抗字第57號審理中,並定於115年4月28日進行準備程序,然上開保護令命聲請人遷出住所之執行期限緊迫,聲請人無法獲得完整審理攻防機會,且一旦執行將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之損害,原審裁定基礎事實仍有爭議,聲請人提出抗告有高度勝訴可能性,因此聲請於抗告程序確定前,停止原保護令關於遷出、遠離上開住所部分之執行等語。

二、按關於保護令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得為抗告;抗告中不停止執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乙○○前對聲請人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經本院於115年3月11日以114年度家護字第3212號核發通常保護令,該保護令主文第3、4項命聲請人應於115年4月30日前遷出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1樓相對人乙○○之住所,並應自遷出之日起遠離上開住所至少50公尺,上開通常保護令經聲請人提起抗告,現由本院以115年度家護抗字第57號審理中等情,有本院114年度家護字第3212號通常保護令附卷可參,並經本院調取115年度家護抗字第57號案件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雖以其現對上開通常保護令提起抗告為由,聲請於該事件裁定確定前停止原保護令之執行,惟依前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0條第2項之明文規定,上開通常保護令裁定於抗告中亦不停止執行,因此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美燕

                 法 官 謝茵絜

                 法 官 俞兆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羽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聲字第28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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