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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38號

延長安置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楊朝舜

聲請人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李美珍
相對人
即受安置人
法定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相對人A延長安置參個月至民國一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受安置人A之母即法定代理人B未能依法規規定安排受安置人安全住居所,法定代理人B難以聯繫且未能配合訪視,並將受安置人委任予毒品人口擔任照顧者,聲請人評估法定代理人B親職及照顧功能不彰,故為維護兒童最佳權益,聲請人業於114年7月23日將受安置人予以緊急安置,為維護兒童基本權益與安全,基於受安置人非安置無法妥予保護,爰依兒童及少年褔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貴院裁定延長繼續安置受安置人3個月,以利後續處遇等語,並提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法庭報告書、本院114年度護字第631號裁定等件為證。本院審酌相對人為未滿12歲之兒童,且前揭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法庭報告書載稱略以:案主過往由案留養人夫妻照顧,案母有毒品前科且難以聯繫,取得聯繫後又未能配合訪視。案留養人夫妻家中環境有毒品與彈殼,對案主之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構成危險,又案母與案留養人之妻對案主有家暴情事,又不配合進行親職教育,故為維護兒童之權益,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謹請鈞院准予同意延長安置3個月,自115年1月26日至115年4月25日止等詞,考量相對人年幼,欠缺自我保護能力,親職者之親職功能不佳,亦查無合適親屬替代照顧資源,為確保相對人身心安全,基於其最佳利益,認非延長安置不足以保護相對人。故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准將相對人延長安置3個月。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芷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護字第38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延長安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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