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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90號

延長安置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康存真

抗告人
C(即受安置人之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對於民國115年2月11日本院115年度護字第90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護字第90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延長安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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