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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6年度促字第3413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朱耀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6年度促字第34131號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務人
笙華興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乙○○
債務人
人 樓
債務人
甲○○
債務人
債務人
丙○○
債務人
債務人
郭金城
債務人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86年12月2 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黃春山」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朱耀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袁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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