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九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九號
- 上訴人
- 甲○○
乙○○
丁○○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聖國際有限公司間,因八十八年重訴字第一三九號給付買賣價
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壹
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李君豪
~B書記官 吳美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