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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九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九號

上訴人
甲○○

        乙○○

        丁○○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聖國際有限公司間,因八十八年重訴字第一三九號給付買賣價

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壹

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李君豪

~B書記官 吳美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九號於民國 90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