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 即原告
- 丙○○
- 即原告
- 己○○○
- 即原告
- 戊○○
- 即原告
- 丁○○
- 即原告
- 甲○○
- 送達代收人
- 陳正杰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庚○○因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三○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銀元壹佰貳拾捌萬壹仟肆佰壹拾叁元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萬玖仟貳佰貳拾貳元伍角折合新台幣伍萬柒仟陸佰陸拾
柒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肆萬伍仟元,尚欠新台幣壹萬貳仟陸佰陸拾柒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戴嘉清
~B書記官 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