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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七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七號

原告
甲○○

        乙○○○

右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億元折合銀元叁拾叁億叁仟叁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億零

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戴嘉清

~B法院書記官 賴早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七號於民國 89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