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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一八號

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一八號

原告
甲○○
原告
壬○○
原告
庚○○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哲睿律師
被   告 丙○○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三三一號
辛○○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三二五號
丁○○   住台北縣新店市○○街二七巷二九弄八六號四樓
癸○○○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三一九號
乙○○   住台北縣永和市○○街七十五號五樓
右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方桂律師
被   告 戊○○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三二一號

        子○○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三一七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請於二週內具狀陳報⑴追加被告己○○之地址,⑵最後一次變更後訴之聲明;另請逕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戊○○及己○○,並檢具回執送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劉以全

~B書記官 王麗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一八號於民國 90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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