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一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一八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壬○○
- 原告
- 庚○○
- 右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劉哲睿律師
- 被 告 丙○○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三三一號
- 辛○○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三二五號
- 丁○○ 住台北縣新店市○○街二七巷二九弄八六號四樓
- 癸○○○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三一九號
- 乙○○ 住台北縣永和市○○街七十五號五樓
- 右五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郭方桂律師
- 被 告 戊○○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三二一號
子○○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三一七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請於二週內具狀陳報⑴追加被告己○○之地址,⑵最後一次變更後訴之聲明;另請逕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戊○○及己○○,並檢具回執送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劉以全
~B書記官 王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