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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二六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二六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二六號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貳萬肆仟玖佰叁拾玖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叁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 二 庭~B審判長法官 林玫君~B法官 連士綱~B法官 廖怡貞

~B法院書記官 郭南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二六號於民國 93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