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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一○七三號

限定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一○七三號

聲請人
丁○○
聲請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甲○○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戊○○○(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台北縣蘆洲市○○路三八巷一號五樓之二)於

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

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

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 毛崑山

~B法院書記官 廖宮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一○七三號於民國 92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限定繼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