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五號
- 上訴人
- 富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間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
五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
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貳萬玖仟陸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陸萬肆仟叁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王 波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