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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更字第2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鍾啟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更字第2號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厲生律師
被上訴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開發企業股有限法定代理人 陳聯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聯一為被上訴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吳金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於本件判決前即被告)於判決時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吳金贊,於民國96年2 月14日已變更為陳聯一,有中華商銀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是陳聯一應即以被告中華商銀之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是依前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威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更字第2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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