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一二二九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一二二九號
- 聲明人
- 乙○○
右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四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出生、
碼:Z000000000號、生前
十三號二樓)於九十二年九月二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明限定繼承,本
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
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 郭光興
~B法院書記官 翁子婷